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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0 14:12:02 阅读(9) 评论(1)
我国民法上以过错作为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而准确地理解过错及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正确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前提对我们正确使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对过错的理解和理论研究上仍处于相当落后状态,基本上是囿于刑法中对过错概念的界定而无法超越。实有必要对民法上的过错作进一步研究。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概念在法源上发源于古代罗马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阿奎利亚法》其第1章、第3章分别规定了不法(过错)杀死奴隶或可牧四
2009-3-22 18:32:08 阅读(84) 评论(5)
谢谢主席,大家好
感谢双方精彩的辩论也谢谢对方三辩的总结陈词,但是在此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所犯的几个错误。
纵观今天整场辩论,对方辩友的逻辑其实很简单。他们尝试着论证出热情是从事志愿者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能力也只是从热情中派生出来的产物,所以他们告诉我们热情比能力更重要。但是论证出热情是基础就能够论证出热情比能力更重要么?我们说失败是成功之母,难道失败就必然比成功更重要?显然对方辩友今天并没有能够为这个比较性辩题找到一个合理的比较标准。
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方辩友又对热情的内涵进行的扩大,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维持志愿者持续工作的是热情,但是让我们认
2009-3-21 11:34:56 阅读(10) 评论(4)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辩论,面对的对象不是精确计分的击剑,也不是打点得分的拳击,而是来自古老中国的传统国术,中国武术,他不仅仅具备了人类体育运动的强身健体的共同特性,而且具有东方文明特有的哲理性以及艺术性,中国武术植根于2000多年的传统儒家文化,表现为一种诗性的自由,虽然门派众多,但是不约而同地,都注重为无招胜有招,形散而神不散,而习武之人所追求的,是仁者无敌的侠义,是天人合一的妙境,奥运会则不同,它发源于古代希腊,具有精确性和科学性,这又直接导致了他的规则的模式性及评价方式的可量化性,现代奥运会更是以更快更高更强的追求作为自己的目标,这些无不是西方文明竞争意识的体现,如果我们把武术当作一颗在
2008-12-3 23:17:35 阅读(82) 评论(8)
2008-11-29 0:33:51 阅读(49) 评论(3)
辩题是孩子面对绝症时可不可以选择放弃
我方观点是不可以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探讨孩子面对绝症的时候可不可以放弃。其实质是探讨一个权利的问题。其实我方并不是认为孩子在生命权享有的层面上和成年人有区别。我们只是认为在这个辩题中,孩子作为生命权的主体,由于其心智不够完善,社会阅历不够丰富,在其行使生命权时必需加以一定的限制。
我们在定义中已经对孩子做了一个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孩子绝不是一个能够简简单单用18周岁以下的标准来衡量的概念,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应该看到,18周岁这个界定背后所蕴含的立法原理。正是因为立法者认为18周岁岁以下的人大多心智不够完善,社
2008-11-17 19:38:13 阅读(46) 评论(4)
2008-11-7 18:50:28 阅读(42) 评论(2)